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
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上市后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上市后,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依法指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上市后,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公司上市的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
他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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