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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莱恩精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549 证券简称:莱恩精工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前
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
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依法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关联交易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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