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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奥立思特: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立思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第二部分 正文 ...... 4
一、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的核查(《问询函》问题 3)...... 4
二、关于境外销售的核查(《问询函》问题 4)...... 30
三、关于发行人的其他问题(《问询函》问题 11)...... 43
四、结论意见 ...... 5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
事务所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常州奥立思特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生产经营合规性的核查(《问询函》问题 3)

(一)关于外采劳务合规性的核查

1、劳务外包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主要依靠劳动力密集投入驱动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有关说明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并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1)关于发行人劳务外包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劳务外包金额及占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劳务外包金额 1,304.34 644.75 655.65

营业成本 51,081.6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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