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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5:42:11 股吧网页版
宝盖新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八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电话:010-85199966 传真:0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盖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签名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提及财务、会计、审计、验资和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书面声明予以引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问题 1.关于业务及合规性......5
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55
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76
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85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营业务为高分子复合材料沟盖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生产环节涉及危险废弃物,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资质未覆盖报告期;(2)公司员工 228 名,曾通过用工平台发放薪酬,主要通过网络推广和参与投标等方式获取客户,报告期内因串标被行政处罚;(3)公司 2,646.64 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未履行建设手续,占总生产办公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1.95%,报告期内曾租赁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1,800 平方米的租赁房屋使用期间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1)关于资质。请公司:①在公转书“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中”部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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