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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宝盖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551 证券简称:宝盖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GEM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宝盖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GEM 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或公众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 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 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 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本公司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主动、及时披露原则。除依《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要求等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外,本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内幕消息;

(四) 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本公司应保证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五) 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市地监管机关指定的公众平台或媒体,在不同平台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本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根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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