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53 证券简称:沛城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根据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慎的研究,我们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议案中公司对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做了具体方案。通过对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进行评估与分析,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我们已审核议案中公司募投项目的相
关可行性研究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已审核公司本次授权的工作内容,本次授权是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议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维护投资者尤其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所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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