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53 证券简称:沛城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日常关联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共同投资),财务资助等以及《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公司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二)其他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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