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53 证券简称:沛城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下同)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保荐机构应当积极履行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该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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