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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09 15:35:43 股吧网页版
沛城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7 日 15:00-2025 年 4 月 8 日 15:00。

2025 年 4 月 8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

法律意见书

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 3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严笑寒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具体情况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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