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更新......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8
八、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8
九、发行人的业务...... 8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及规范运作...... 21
十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其变化...... 22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6
第二部分 关于《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回复更新...... 27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城科技”“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及 2025年 1-6月(以下合称“报告期”),又发行人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不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的最新情况、发行人不再设监事会的职权调整事宜,本所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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