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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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
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浙江省台州市蓬北大道 219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桂兰律师、张勤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
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单独持有公司 67.26%股份的股东浙江新天力实业有限公司在 2025 年 4
月 24 日向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
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临时提案的提出的时间距离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
少于 10 日,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的 2 日内发出增加
临时提案的公告。前述会议补充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 14:30 在浙江省台州市蓬北大道 2199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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