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74555 证券简称:新天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
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
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
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非职工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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