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74555 证券简称:新天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全体董事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但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批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会
批准:
6.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6.5 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但涉及第 6.4 款所述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
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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