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874555 证券简称:新天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以下统称“承诺人”)作出及履行承诺的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公告编号:2025-062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
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
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
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
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不得承诺根据
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
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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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若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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