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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8:45:41 股吧网页版
新天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74555 证券简称:新天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制度是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放任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
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市场定位。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办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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