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精诚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4058-2 号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 录
《问询函(二)》回复......5
问题 4. 其他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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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精诚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4058-2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系由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磐明
所”)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于 2025年 8 月 5 日合并设立。根据合并前主体
磐明所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聘请函,磐明所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分别已出具了磐明工字(2024)第 SHE2024058 号《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4058 号《关于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4058-1 号《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本所作为合并后主体,承继磐明所在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函项下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3 号》规定,同意承担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职责,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磐明所及签字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鉴于北交所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发了《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二)》,本
所律师就《问询函(二)》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一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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