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4: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5 人。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00,000,000 .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000,00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000,00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通过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关于<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000,000.0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分别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通过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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