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4556 证券简称:嘉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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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江苏嘉耐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但公司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二)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担保等措施;(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资助对象属于关联交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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