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558 证券简称:赛英电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及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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