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874558 证券简称:赛英电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情形一”);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情形二”,与“情形一”合称“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采取合法措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和实施顺序
1、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方案具体包括三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第一阶段,公司回购股份;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阶段,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措施可以同时或分步骤实施。
2、实施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回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累计回购资金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净额。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1)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应超过公司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适用)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适用);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用于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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