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30 16:01:43 股吧网页版
赛英电子: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74558 证券简称:赛英电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及相关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拟定本预案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

公告编号:2025-048

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本人亦将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监管部门认定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最终的处理决定

公告编号:2025-048

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