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电子”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为此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0:00
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0: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陈国贤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0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3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
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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