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7 18:08:22 股吧网页版
赛英电子: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苏 同 律 证 字 ( 2025) 第 115 号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目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0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发行人的业务......2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2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3
二十三、结论意见......3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赛英电子”)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北交所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