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59 证券简称:龙腾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融资(含委托理财、银行信贷、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二)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项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三)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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