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59 证券简称:龙腾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腾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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