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4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3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49
二十三、结论意见...... 51
第三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2
问题 1.关于公司治理有效性...... 52
问题 4. 与主要客户合作模式发生变化 ...... 75
问题 5.生产经营合规性...... 79
问题 12.其他问题......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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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天科技”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江
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已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4Z0013
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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