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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5:34:37 股吧网页版
江天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的公司章程;

2. 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
ww.neeq.com.cn)上的《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7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
ps://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 1998 号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滕琪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2,854,54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已通过通讯方式与全体股东进行了沟通确认,全体股东均同意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并通过现场投票表决,不存在因公司未采取网络投票而无法参与表决的情况。

2.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本次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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