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2

一、释义 ...... 2

二、本所律师声明...... 4
第二部分 正文...... 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6

四、公司的设立...... 12

五、公司的独立性...... 18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 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 25

八、公司的业务...... 3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4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61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5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66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9

十六、公司的税务...... 7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76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81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3

二十、推荐机构...... 84

二十一、结论意见...... 8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金标股份、公司、 指 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本次挂牌 指 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金标有限 指 上海金标实业有限公司,系挂牌公司之前身

上海镶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天台镶珮投资合
上海镶珮 指 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镶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挂牌公司之股东

上海逞信企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