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上海金标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 4
二、《审核问询函》“2. 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17
三、《审核问询函》“3. 关于收入及经营业绩”...... 39
四、《审核问询函》“7.关于其他事项”之“(1)关于子公司” ...... 40
五、《审核问询函》“7.关于其他事项”之“(2)关于 IPO 申报” ...... 44
六、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 49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5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金标股份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上
海金标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17 年 12 月上海镶珮、上海逞信通过受让叶威明、
刘志强、许光阳等主体的股权进入公司,公司通过上海镶珮、上海逞信实施股权激励;(2)叶威明系公司创始股东,目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请公司说明:(1)上海镶珮、上海逞信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上海镶珮、上海逞信权益流转、退出机制及实施情况,股权激励目前是否已实施完毕;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及出资来源情况,是否涉及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叶威明系公司创始股东,其是否与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说明未将其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挂牌相关要求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以下核查事项:①结合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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