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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7:51:06 股吧网页版
家鸿口腔: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
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之间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
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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