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62 证券简称:家鸿口腔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 弃权;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家鸿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十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
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第七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或中期盈利、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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