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召开文件、股东通知材料及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公告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方式、议案内容等事项。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到会登记记录、授权委托书、表决资料等,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14.3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91%,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 3414.30 万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股份数为0 股,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通过查阅公司提供的上述书面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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