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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5:57:42 股吧网页版
科恩新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874564 证券简称:科恩新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维护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公司制定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将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
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
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
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

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C、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5)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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