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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7:24:41 股吧网页版
科恩新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2


证券代码:874564 证券简称:科恩新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 202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合称“占用方”)
占用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以及《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垫支工资、福利、保险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为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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