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564 证券简称:科恩新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 募集资金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科恩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股票(含挂牌同时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遵循合法合规、审慎高效、风险可控、专注主业原则,
合理规划投资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应一并存放于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含子公司/控制企业专户)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存入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含:
(一)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涉及募投项目及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公司授权主办券商指定项目负责人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五)三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未通知大额支取情况,或
不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专户资料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专户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或按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书面自律监管、纪律处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专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严格按照发
行文件披露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或变相改变投向,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
(二)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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