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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2 15:32:26 股吧网页版
耀泰股份: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2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3001 邮编:311500

Room 01, 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 Tower, No.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

T: (86-571) 8992 6500 F: (86-571) 8992 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14: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过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以公告的方式于规定时间通知了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 14:0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会议由董事长方毅先生主持。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还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0 日 15:00——2025 年 3 月 11 日 15:00。

经合理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量共 61,5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中国结算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数量共 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 13 名,代表股份数量共 61,500,00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监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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