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宁波 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制定了《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得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称“所属企业”)所有
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
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
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以外的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
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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