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158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制定《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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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主持人应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
选举 N 名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 10×
N 票的表决权。该股东可以将 10×N 票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10×N 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的选票,并应在
选票上明确选举职位以及该职位的应选人数和候选人数,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选票上须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每名候选董事后留有足够位置供股东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召集人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行选举,
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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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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