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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耀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特制定《宁波耀泰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 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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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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