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
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 要,特制定了《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 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
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
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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