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相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河南国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00 在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经济开发区科源大
道 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翔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含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下同)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7,135,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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