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67 证券简称:辛帕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8 日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十)项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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