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567 证券简称:辛帕智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了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综合分析外部融资环境和社会资金成本,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是为了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项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计划或购买重大资产计划;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
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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