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4567 证券简称:辛帕智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上海辛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相关主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本稳定股价预案中相关主体所承诺的上限;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以以下顺序依次实施: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上述主体应依次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当稳定股价预案的前一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不能有效稳定股价,公司仍然符合本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的,下一主体应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公司股东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③连续十二个月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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