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74568 证券简称:志达精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 日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 202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在需要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如需);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为股东会的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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