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64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名称: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 Zhida Precision Pipe Manufactur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北华路东涌段 46、4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85.78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
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船用配套设备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淬火加工;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汽车零配件为主业,以服务、技术引领为导向,
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利益而持续创新,并使我们的合作伙伴、员工和股东获得良好收益。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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