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568 证券简称:志达精密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广东志达精密管业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
稳定股价:
(一)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回购股份,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20%。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回购方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
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