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2
证券代码:874569 证券简称:菊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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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为: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论证和调
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分配股利。
(六)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担任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
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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