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74569 证券简称:菊乐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修订本次上市相关制度及办理工商备案手续,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报告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四)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需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信息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信息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就重大信息与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进行谈判时;
(三)公司、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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