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具体时间以董事会发出的 会议通知为准。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了《股东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GAOZHAOHUI(高朝晖)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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